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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万江与刘颖、刘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江,刘颖,刘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马万江,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会仁,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颖,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航,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江诉被告刘颖、刘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马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