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万江与刘颖、刘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江,刘颖,刘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马万江,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会仁,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颖,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航,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江诉被告刘颖、刘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马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