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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