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桂云与徐广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云,徐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8号申请人刘桂云,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广伟,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广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广伟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桂云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此案。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广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桂云人民币57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广伟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