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凤成与王青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成,王青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密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成,男,1963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王青秀,男,1982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凤成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