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邵云峰与彭金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云峰,彭金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06-1号申请执行人:邵云峰,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被执行人:彭金麟,男,汉族,阜阳市人,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彭金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彭金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金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彭金麟银行存款28850元;二、该款项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