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凯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号(富力盈信大厦)****房。负责人:彭善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银,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再审申请人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天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天家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曲解了《提成协议》的意思,合同的本意是提成的发放与杭州高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越公司)收取款项的次数相对应,高越公司每收到一笔款项即向陈凯支付一笔提成,而本案高越公司并未收到款项;2.原审法院认为天家公司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广告发布合同》是在陈凯离职之后,与陈凯无任何关系,这是对行业及社会交易习惯的无知,不符合客观事实;3.天家公司2012年版《员工手则》第9.3条对业务销售提成及奖金进行了详细规定,陈凯完全不符合收取提成的条件。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天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天家公司是否应支付陈凯的提成费用。关于案发时天家公司与陈凯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天家公司与陈凯签订的《提成协议》约定陈凯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天家公司即分三次将总提成25万元付给陈凯;未约定陈凯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之后,是否待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告费1004万元全部付清后支付提成或部分付清后支付提成;也未约定三次付清提成的具体时间。况且,天家公司确认于2013年7月2日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达成终止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在陈凯离职之后,与陈凯无任何关系;而陈凯在职期间依照本人的工作职责,按时并成功与客户签订广告合同,为天家公司提供了劳动,天家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陈凯的劳动报酬,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提成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天家公司应在陈凯离职结算工资的同时将提成一并予以结清,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陈凯与天家公司签订的《提成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天家公司应履行其承诺,依法支付陈凯2013年第二季中国好声音广告项目总提成工资250000元。天家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陈凯2013年第二季中国好声音广告项目总提成工资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天家公司提及的《员工手册》及社会交易习惯,因其法律效力不足以否定《提成协议》约定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天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