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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振莫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振莫,胡振新,胡昆,胡先国,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胡振莫,性别:××,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王岗村胡家砦**号。公民身份号码:×××3075。申请人:胡振新,性别:××,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汉区新天门墩***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203X。申请人:胡昆,性别:××,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630。申请人:胡先国,性别:××,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新天门墩**号。公民身份号码:×××2033。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文。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保全、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1200610888989。被申请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65373-3。法定代表人:胡幼华,总经理。申请人胡振莫、胡振新、胡昆、胡先国与被申请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浠水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中央空调改造安装工程及增补燃气锅炉烟囱制作安装工程未结付工程款96.4万元(含增加部分工程量未审计款项)采取保全措施。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为申请人胡振莫、胡振新、胡昆、胡先国作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振莫、胡振新、胡昆、胡先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浠水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中央空调改造安装工程及增补燃气锅炉烟囱制作安装工程未结付工程款九十六万四千元(含增加部分工程量未审计款项)。二、扣押王晓文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鄂B2881**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及鄂A2XW**吴锐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新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