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曲永海与宋宝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海,宋宝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曲永海。被告:宋宝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海与被告宋宝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