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二彦与印丽华、张敬国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彦,印丽华,张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王二彦,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被执行人印丽华,井陉县天长镇北关村。被执行人张敬国,井陉县威州镇东元村。申请人王二彦与被执行人印丽华、张敬国为借款纠纷一案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2)井民一作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五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