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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二彦与印丽华、张敬国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彦,印丽华,张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王二彦,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被执行人印丽华,井陉县天长镇北关村。被执行人张敬国,井陉县威州镇东元村。申请人王二彦与被执行人印丽华、张敬国为借款纠纷一案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2)井民一作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五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