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6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连锁与卞玉政、方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锁,卞玉政,方连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民初字第6560号原告张连锁。被告卞玉政。被告方连俊。委托代理人方茂利(方连俊之父。原告张连锁与被告卞玉政、方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锁、被告方连俊委托代理人方茂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玉政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连锁诉称,2013年被告卞玉政以厂子生产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卞玉政亲笔出具欠条,承诺于两个月内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主张债权,被告卞玉政违约,又重新出具欠条,书面承诺于2014年9月6日前清偿债务,月息2分,并书面承诺以市场价格相等的楼房抵押。第二次期限届满,被告仍拖欠不还,又承诺以厂房一处(坐落于管铺头村南侧)作为抵押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债款,被告卞玉政拖欠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内,故原告主张将方连俊列为共同被告清偿债务。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如果二被告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则将二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厂房一处(坐落于管铺头村南侧)折价转让给原告,多退少补;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卞玉政未出庭亦未作答辩。被告方连俊辩称,欠原告10万元借款属实,但现在被告卞玉政下落不明,无法偿还;且被告卞玉政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没用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属于被告卞玉政的个人债务,与被告方连俊无关。被告方连俊目前也没有还款能力。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张连锁向本院出示、宣读的证据为欠据一份。被告方连俊对原告的证据称无异议。被告卞玉政、方连俊均未向本院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卞玉政曾向原告张连锁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经原告张连锁多次催要,为原告出欠据一份,写明“今欠张连锁现金¥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定期一年,以市场价格相等的楼房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讼。另查明被告卞玉政与被告方连俊原为夫妻,于2014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连锁主张在被告卞玉政与被告方连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卞玉政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示欠据予以证明,被告方连俊对此亦表示认可,故对于原告张连锁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方连俊主张被告卞玉政将该借款用于赌博,应属于被告卞玉政的个人债务,但未出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张连锁又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于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一年期间的利息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连锁主张的如果二被告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则将二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厂房一处折价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于其他诉讼程序阶段进行主张。被告卞玉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玉政、方连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连锁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万元,共计12万元。二、驳回原告张连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泽明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张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