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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张一×,农民。被告张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