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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荣春与泸州新梦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叶荣春,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新梦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叶荣春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00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5月19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新梦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00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