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4-395号_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4-395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