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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向东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向东,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97号申请人宋向东,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李文华,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宋向东与被申请人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的房产一处及车库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0万元。担保人朱广花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的车库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朱广花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东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