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黎某甲法定代理人黎某乙被告苏某原告黎某甲诉被告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黎某甲于次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抚养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黄绍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昂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