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83年5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