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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积天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积天,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谢积天,居民。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负责人廖理道,任该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积天与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积天撤回对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板同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谢积天负担。审 判 长  韦文勉审 判 员  欧力锐人民陪审员  覃 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蒙媛媛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