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贺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