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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贺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