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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与山西东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云霞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旭亮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山西东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原云霞,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终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东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039559.85元,被执行人原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一、二审受理费60600元、执行费32796元,共计3132955.85元,但被执行人山西东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云霞未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东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云霞银行帐户上存款3132955.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