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蒋志强非法采伐、毁坏、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蒋志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志强犯非法采伐、毁坏、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志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维修分队维修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内共获达标分10.2分。罚金30000元已全部缴纳。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