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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岩诉被告辽宁万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岩,辽宁万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石玉岩。委托代理人:罗树贤。被告:辽宁万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历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岩诉被告辽宁万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