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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闫福玉诉被告孙德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玉,孙德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663号原告闫福玉,男,汉族。被告孙德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福玉诉被告孙德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福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鹏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