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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力涛与康小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康某某,女。赵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康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赵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68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某某支付案件款101686元,承担赵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应支付2015年4月至5月孩子赵某甲的抚养费700元,以上相抵康某某应支付赵某某100676元,现被执行人康某某已主动将案件款100676元支付给了赵某某,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43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将容声冰箱一台、被子六条给付被执行人康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