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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雷某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双方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冬青审 判 员  张 堃人民陪审员  高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