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雷某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双方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冬青审 判 员 张 堃人民陪审员 高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