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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云龙与贺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龙,贺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94号原告:徐云龙。委托代理人:李玉堂。被告:贺荣芳。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龙诉被告贺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荣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荣芳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龙撤回对被告贺荣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缓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云龙承担。审 判 长  郑丽芩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人民陪审员  陈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