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倪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先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