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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倪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先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