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希杰与吴金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希杰,吴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吴希杰,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吴金元,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元已履行了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