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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北京东方亿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北京东方亿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854号原告王俊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东方亿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传强,经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北京东方亿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杰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