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新良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许新良,男,1958年10月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万全,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许新良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损21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该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力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