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志国、陈金龙与朱建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国,陈金龙,朱建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陈志国,居民。原告陈金龙,居民。被告朱建洋,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国、陈金龙诉被告朱建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国、陈金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国、陈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国、陈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