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鲁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无锡鲁迈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38号原告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源路166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俊仕、黄正瑞,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鲁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方钢材城338号306室。法定代表人朱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鲁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