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海鹏宣告张建新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70号申请人:张海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朱金柱,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海鹏要求宣告张建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建新,男,汉族,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人。申请人张海鹏与张建新系父子关系。2014年9月30日7时许,“鲁荣渔2859”船出海作业时沉没,船员张建新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张建新。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张建新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张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建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鲁荣渔2859”船出海作业时沉没,船员张建新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张建新。且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张建新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建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