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贾永岩、魏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贾永岩,魏爽,徐建国,喻国侠,徐博,长春市圣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奚燕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岩,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永岩,现住址朝阳区。被执行人:魏爽,现住址吉林省。被执行人:徐建国,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喻国侠,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博,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圣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贾永岩、魏爽、徐建国、喻国侠、徐博、长春市圣强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贾永岩、魏爽、徐建国、喻国侠、徐博、长春市圣强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