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肖敏与谢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敏,谢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3007号申请人肖敏,女,汉族。被执行人谢小洪,男,汉族。申请人肖敏与被执行人谢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60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9608元的债权。审判长 何学军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