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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校庆与梁沛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庆,梁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校庆。委托代理人宋文、邓自芬,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沛安。本院受理李校庆申请执行梁沛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31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沛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4583.2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0日止),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立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