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林花与被执行人金雪花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林花,金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金林花,女,1987年1月24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金雪花,女,1980年12月23日生,朝鲜族。申请执行人金林花与被执行人金雪花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林花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金雪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执行员  李成功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