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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秀英与沈玉燕、许金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燕,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英,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许金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许金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陈范,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许建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福建省黄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山,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宁,董事长。上诉人沈玉燕因与被上诉人叶秀英、原审被告许金和、许金华、陈范、许建成、福建省黄石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沈玉燕的上诉状地址向其司法专递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邮局以原书地址不详退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已依法送达。上诉人沈玉燕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詹强华代理审判员朱宏海代理审判员蔡素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振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