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加香与被告李红清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香,李红清
案由
扶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加香。委托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清。委托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加香与被告李红清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雨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加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海、许凤君,被告李红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红清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扶养费的约定条款,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被告李红清对撤销协议纠纷一案撤回起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加香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加香与被告李红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加香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香撤回对被告李红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加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雨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