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彭世碧与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世碧,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春艳,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审第三人张国祥,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上诉人彭世碧因与被上诉人潘春艳、原审第三人张国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世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世碧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世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彭世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