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郭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法定代表人:郭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尚宝娜,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法定代表人:朱厚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柳松,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村。法定代表人:郭大伟,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大伟,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押于铁岭市监狱。再审申请人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和二审被上诉人郭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