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耀灵与梁英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灵,梁英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周耀灵。被执行人:梁英葵。本院在执行周耀灵申请执行梁英葵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英葵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林丕杰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