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行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童忠宋、童忠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忠宋,童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行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被执行人童忠宋,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童忠建,女,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童忠宋、童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童忠宋、童忠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