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建国与秦大伟、秦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国,秦大伟,秦燕,宁夏嘉特炭黑有限公司,宁夏大卓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577-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国,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秦大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秦燕,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往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嘉特炭黑有限公司,往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110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安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大卓科工贸有限公司,往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往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绿地21号商城C区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往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往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370号3层。法定代表人周增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莉娣,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何建国与被执行人秦大伟、秦燕、宁夏嘉特炭黑有限公司、宁夏大卓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秦大伟、秦燕、宁夏嘉特炭黑有限公司、宁夏大卓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176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44.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3813元,以上合计3175150.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建国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