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85231。法定代表人李娟。委托代理人田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07168。负责人刘延博。委托代理人李小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星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佛山文征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