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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娟与孙战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娟,孙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宋娟,女。被执行人孙战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孙战利的标的数额为305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剩余未执行数额为30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玉胜审判员  印文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