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范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玉峰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人民陪审员 王潇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