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