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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圣传与安徽省庐江矾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45号原告:叶圣传,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庐江矾矿,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5366476-4。法定代表人:端利和,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圣传与被告安徽省庐江矾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圣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圣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圣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圣传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