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珠凤与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珠凤,毛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潘珠凤,女,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叶应璋(原告潘珠凤丈夫),男,居民。被告毛云飞,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珠凤诉被告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潘珠凤承担。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