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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6月7日出生。被告苏某一,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刘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苏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已分居长达四年之久,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双发感情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苏某二由原告抚养。被告苏某一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婚生一女苏某二。被告婚前已有两子,未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7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服刑于河南省第四监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苏某二由原告抚养。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苏某一因犯罪需长期服刑,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且被告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苏某二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一离婚。二、婚生女苏某二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关注公众号“”